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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鹏:供方评鉴及考核管理办法
2016-01-20 37323

1.  目的

依据采购物品类别对分供方达到本公司需求能力进行选择、评估并适当加以管理,以获得稳定的交货品质。

2.  范围

分供方的寻找、选择、评估、登记与考核管理。

3.  权责

3.1. 采购:

分供方的寻找、选择、评估,合格分供方的申请并进行物价、交期、服务等考核。

3.2. 质检科:

来料质量的检验与定期考核,协助采购对分供方作实地评估。

3.3. 经理:

合格分供方之审批。

3.4. 使用单位:

分供方提供物料在使用中的信息反馈。

4.  作业内容

4.1. 新分供方的寻找

    由采购科寻找分供方并初步认可有能力提供公司生产所需的产品,具体可参考下列事项:

4.1.1.分供方调查表有的要求

4.1.2.获ISO 9001认证的厂商优先选择。

4.1.3.在该类产品中,品质领先的厂商。

4.1.4.价格、交期、服务等具竞争力的厂商。

4.1.5.有优良品牌形象并获市场好评的厂商。

4.2.    分供方的调查、评估

4.2.1.评估基准

4.2.1.1.  价格基准:能符合成本策略要求以及市场行情,最合理的价格。

4.2.1.2.  交货期基准:从下订单到交货,能满足本公司生产需求最合理交期。

4.2.1.3.  产品品质选择基准

4.2.1.3.1.    获得ISO 9001认证的厂商优先选择。

4.2.1.3.2.    分供方设备有最终产品检验系统。

4.2.1.3.3.    分供方质量管理的组织、编制及品管人员之素质。

4.2.1.3.4.    分供方检验设备之精密度及其使用状况。

4.2.1.3.5.    分供方原料之选择及进料检验之严格程度。

4.2.1.3.6.    分供方操作方法及制程管制标准。

4.2.1.3.7.    分供方成品规格及成品检验标准。

4.2.1.3.8.    分供方质量管理操作系统及品质异常状况追查程序。

4.2.1.4.  其它/服务

除提出以上的选择,评估基准外,各物料的使用单位如对有产品相关的其它服务要求时,也可提出具体要求。

4.2.2.调查、评估分供方

采购根据各项评估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可以送样或实地评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把“分供方调查、评估基准表”发给分供方填写,并规定分供方一定时限内完成交回。

4.2.2.1.  送样

4.2.2.1.1.    由采购部通知分供方送样,送采购汇总。

4.2.2.1.2.    不合格时,由采购通知分供方限期改善并送样,若再不合格,则取消其资格。

4.2.2.2.  实地评估:由采购召集相关部门,对分供方的制造能力,进行实地评估。

4.2.2.3.  合格分供方的确认

当完成分供方选择、评估后,采购将“分供方调查、评估基准表”,呈报总(副)经理审批,合格就登入“合格分供方名录”。

4.3.    分供方考核及管理

4.3.1.每月对分供方考核一次。

4.3.2.考核办法

4.3.2.1.  对分供方考核时,由品管和采购分别对分供方给予以评分,并由采购进行汇总。

4.3.2.2.  采购汇总、完成分供方考核后,呈总经理核示,采购将汇总结果填入“分供方考核表”内,并执行核示项目及调整采购策略。

4.3.3.考核评分内容:

4.3.3.1.  品质可靠性之程度(40分)

以交货之不良率评核之:不良率=总不良数/总检查数*100%

4.3.3.2.  交货期间之准确度(30分)

以交货批数评核之:延迟率=总延迟次数/总交货批数*100%

4.3.3.3.  售后服务(15分)

交货品质更换行动与客户抱怨处理之行动。

4.3.3.4.  价格水准与估价(15分)

价格水准与估价行动。

4.3.3.5.  评分在85分以上列为甲等,75~85分列为乙等,65~75分列为丙等,65分以下列为丁等,若连续三个月评分都为丁等,则取消其合作资格;具体评分标准参照“分供方考核表”。

4.3.3.6.  对于评分在65分以下的分供方,或是评分在65~75分的新分供方,采购和品证人员需到分供方处做辅导或重新考核。

4.4. 记录保存及维持

4.4.1.合格分供方名录”由采购建档登录,维持其最新状态。

4.4.2.“分供方调查、评估基准表”由采购建档保存,期限为二年。

4.5.    “分供方考核表”由采购保存,期限为二年。

5.    附则

5.1.    制、修、废。本管理办法,经公司经营委员会(中、高层领导班子组成)审议后,呈请总经理承认公告实施;修改、废止时亦同。

5.2.    公告实施。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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