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第二届南粤人力资源高峰论坛
地点:广东省 - 广州
时间:2015/12/20 0:00:00
到了年末,我们会习惯性的交代家人和朋友,需要特别的留意下家里的门窗是否锁好?防盗是重中之重。同样,企业岁末是否也要注意下,预防下企业的“偷粮老鼠”。
本人这段时间连续办理了多起这类案件,来与大家分享。
案例一
某一家加工厂,老板聘用A某担任厂长,全面负责厂的生产、销售、人事、财务等工作。不到半年的时间,该厂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的财产近100万元。该厂长勾结、拉拢公司的销售主管、生产主管,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非法的私自生产公司产品,并将产品私自销售,获得钱款后分赃。后有员工检举揭发而暴露,现已经已送公安立案侦查。
所谓“阴阳合同”,就是与供应商签订的销售合同,部分交还给公司处理,签订“阳合同”,部分产品私下处理,签订“阴合同”。
案例二
有一家从事废品开发利用的公司,某采购员B某,利用从事采购工作的便利,将客户支付给公司的货款采取截留的方式非法占有,并以虚构购置办公用品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两项合计为:80余万元。公安部门已经立案调查。
一、什么是职务侵占罪,如何判刑的?
“职务侵占罪”是企业员工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公司的财产,数额较大的,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如是公司的员工,没有利用职务的便利,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就是盗窃罪。我们这里分析的是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对职务侵占罪有明确的规定。职务侵占罪属于经济犯罪,需要考虑具体的金额,在各地因为经济发达程度不一致,标准也不一样。如广东省的规定,一类地区:广州、深圳等地,“数额较大”的是:2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数额巨大”的是40万以上。
如数额较大,可判5年以下;如数额巨大的,可判5年以上。
二、上述两案,员工得逞的成因:
1、负责人的权力过大,失去监管
这是民营企业经常容易走的另一个极端。一个极端就是权力均由老板掌握;另一个极端,就是老板偏向于销售、或是产品的研发、设计,将一切大权均交给觉得信得过的人。第一个案例就是这样的情况,“权力失去监管就产生腐败”。
2、管理存在着漏洞
如案例一,其外派到外省的办事处,回笼货款不是直接汇给公司,而是先转到外省的办事处,公司也不是直接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而是办事处接到业务后,先由外派的办事处先签订销售合同,然后再由外派的办事处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这样就造成公司无法控制销售情况,和货款回笼情况。
如案例二,公司的惯例,采购人员可以代表客户直接从公司领取支付款,且是否向客户支付?公司又没有及时的跟踪。另以办公购物名义借款的,公司财务没有认真审核,以这种名义,在不到一年时间从公司借款额达到10万以上。
3、没有一套严格、规范、合理的管理制度
如案例二,如财务人员监管不利,如何处理。如案例一,生产、销售、财务管理流程、管理制度都是非常的不完善。
当然制定的制度需要合法,可以由律师给予帮助和指导。
三、企业应如何处理这类案件
当然如企业一旦发现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案件,需要立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抓捕罪犯,惩治犯罪行为,索赔公司损失。
那么,如何使得公安部门立即立案?关键是写好报案材料和收集到有利的证据。
(这类案件,还是交给有经验的专业律师处理为好)
在这个阶段,核心点就是如何让公安部门在看了被害人交的材料后,会同意立案,因为现在的司法意见,是严格立案,如不需要立案就尽量不立案,如是经济纠纷的,会建议你去法院处理,所以,案件往往不容易立。
写材料部分,主要抓住我们有把握的犯罪事实来写,写清楚事实和我们所掌握的证据,只要构成犯罪的数额达到了,就好了,至于是否构成严重?在公安部门立案后,公安部门在被害人提供线索的前提下,自然会去处理。
证据收集是重点也是关键。需要提醒的是:
1、多提供直接证据
所谓的直接证据,就是直接可以证明构成犯罪的证据。案例一,阴阳销售合同就是直接证据。案例二,客户领款的单据,B某在领款人一栏签字了,就是一份很有效力的证据。
2、多取得第三方出具的证据
案例一,因为公司不希望打草惊蛇,需采取秘密进行的方法来收集证据,很多收集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订单、货物运输的快递证明等,证据并不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且缺乏客观的真实证据,所以如能补充到客户出具的凭证就更有说服力了。
3、证据需要是原件,复印件只能作为参考
案例一、提供的销售合同是复印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不能作为证据,只能作为立案的参考。
如收集好证据和写好报案材料,就可立即去公安机关报案立案。
当然最后还需要提醒的是,刑事案件,公检法负责的是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至于民事赔偿部分,并不是其处理范围,所以,受害人需要在法院审判时同时提出民事赔偿(而不是事后再提出),就更有利于民事赔偿的落实,力度大的多,且诉讼费用是免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