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 为顺利实现业务外包目标,确保引入合格的外包合作伙伴,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各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3条 归口管理部门确定承包方资质标准及遴选办法并上报总经理审核。
第4条 总经理对承包方资质标准及遴选办法审核批准后,归口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第5条 参与竞标的候选承包商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投标书》及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解决方案、实施计划、资源配置、报价等。
第6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承包方进行资质预审,评估承包方的综合能力。评估因素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承包方类似项目的经验、服务能力、资格认证和信誉。
2.承包方是否与本公司存在直接或潜在的竞争关系。
3.承包方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力度和效果。
4.承包方的性价比是否合适。
5.其他因素。
第7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其他职能部门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归口管理部门对候选承包方的综合竞争力进行排名。
1.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标方式,开标方式主要有3种形式。
(1)在有投标单位自愿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开标,但当场不宣布中标结果。
(2)在有投标单位自愿参加的情况下,公开开标,当场确定预选中标人。
(3)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开标,确定预选中标户。
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前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3.评标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评标委员会由公司相关部门的人员以及外聘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公告》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4)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司《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②能够满足《招标公告》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8条 归口管理部门同相关管理层及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别与合规候选承包方建立联系,并把相关候选名单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定,最后选出业务外包承包商。
第9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承包方就《外包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谈判,达成共识后由合同双方代表签署《外包项目合同》。
第10条 本制度自总经理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11条 本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总经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