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百强讲师周科荣老师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持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任岗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鉴于甲方对于乙方工作能力、岗位贡献的评估和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 年 月 日发布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之规定,甲乙双方就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购买、持有、行权、变更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的授予
(一)实体股份
甲方授予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实体股份 股。
(二)虚拟股份
甲方除授予乙方实体股份之外,同时授予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实体虚拟股份(身股) 股。
二、股份的价格
(一)实体股份
1、乙方需为所获授的实体股份支付转让对价,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所确定的计算方法,乙方共需为所获授的实体股份支付人民币总计 元。
2、乙方所需支付的费用,可在2018年至2012年分五期支付完毕,历年的缴付比例及金额为:
年份 比例(%) 金额(元)
2018 10
2019 15
2020 15
2021 25
2022 35
3、乙方最迟应于每一年度5月31日之前按照上述约定比例向甲方缴付购买实体股份的费用。
4、购股费用全部缴付完毕,乙方即可向甲方董事会申请启动股份转让程序,完成《股权激励方案》所列示之相关法律手续。
5、乙方可视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前缴清购买实体股份的费用。
(二)虚拟股份
乙方无需为所获授的虚拟股份支付认购费用。
三、行权条件
1、乙方需签署业绩(利润)指标承诺书。2015年至2022年之间的每一年度,乙方必须完成其所签署业绩(利润)指标承诺书上列明的经营指标,方可享受当年度利润分红。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或调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目标。
3、对于乙方在单一年度达成超过利润目标30%以上的情况,甲方将制定专门的一次性奖励方案。
4、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常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两次。连续两次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分红资格。连续两年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股费用,方能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不能按期缴付的,视作违约。
四、股权激励的约束
1、甲方认可乙方具有建立在利润指标达成基础上的分红权和股份增值权;
2、甲方认可乙方具有参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调整的表达权和建议权。
3、乙方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
4、乙方获授的股权不得擅自转让、赠与、设置抵押、质押。乙方对股权的前述处置行为须经甲方董事会批准。
5、乙方获授的股权,在完成股权转让及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前仅参与分红,但不具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6、乙方自行承担其股权收益、交易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五、股权的变更和取消
(一)股权的变更
1、调岗。当乙方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因调岗而发生职务变化,股权应遵循“股随岗变”的原则,以与新岗位相匹配。
2、离职。乙方主动离职,虚拟股份取消,实体股份由甲方独家回购,回购价格参照《股权激励方案》规定。回购时应先冲销尚未缴付完毕的购买股份费用。
3、退休。乙方退休时,虚拟股份取消,实体股份可以保留,也可以逐步或一次性退出,由乙方自行决定,退出实体股份股份由甲方独家回购,回购价格参照《股权激励方案》规定。
4、丧失劳动能力。乙方因生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虚拟股份取消,实体股份可以保留,也可以逐步或一次性全部退出,由乙方自行决定,退出的实体股份(银股)由甲方独家回购,回购价格参照《股权激励方案》规定。
5、死亡。乙方死亡的,虚拟股份取消,其所持实体股份不可继承,应予以一次性全部退出,由甲方独家回购,回购价格参照《股权激励方案》规定。
(二)股权的取消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可取消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股权:
1、触犯国家法律;
2、违反职业道德;
3、泄露公司机密;
4、违反竞业协议;
5、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股权的转让
1、经甲方董事会批准,乙方可以转让所持股份,由甲方独家回购。
2、收购的价格,以乙方获授股权时的原始价格为基数。获授股权后,第一年内申请转让退出的,甲方以原始价格1:1回购。两年到三年之间申请转让退出的,甲方以1.5倍原始价格回购。四到五年之间申请转让退出的,甲方以1.8倍原始价格回购。五年以上申请转让退出的,甲方以2倍原始价格回购。
七、股权激励的生效和终止
(一)股权激励的生效
1、甲方对乙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乙方在2018年1月1日至本协议签署日之前的业绩情况,采用回溯方式计算。
(二)股权激励的终止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股权激励计划:
(1)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2)经营亏损导致甲方被收购、合并、破产或解散;
(3)甲方董事会决议提前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因甲方终止股权激励计划而造成乙方的实际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乙方的补偿方案。
八、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九、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十、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所在地市级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满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董事长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限责任公司
员工持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现任岗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家庭住址:
鉴于甲方对于乙方工作能力、岗位贡献的评估和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 年 月 日发布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激励方案》(以下简称《股权激励方案》)之规定,甲乙双方就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购买、持有、行权、变更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的授予
(一)实体股份
甲方授予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实体股份 股。
(二)虚拟股份
甲方除授予乙方实体股份之外,同时授予乙方:
有限责任公司实体虚拟股份(身股) 股。
二、股份的价格
(一)实体股份
1、乙方需为所获授的实体股份支付转让对价,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所确定的计算方法,乙方共需为所获授的实体股份支付人民币总计 元。
2、乙方所需支付的费用,可在2018年至2012年分五期支付完毕,历年的缴付比例及金额为:
年份 比例(%) 金额(元)
2018 10
2019 15
2020 15
2021 25
2022 35
3、乙方最迟应于每一年度5月31日之前按照上述约定比例向甲方缴付购买实体股份的费用。
4、购股费用全部缴付完毕,乙方即可向甲方董事会申请启动股份转让程序,完成《股权激励方案》所列示之相关法律手续。
5、乙方可视个人具体情况,选择提前缴清购买实体股份的费用。
(二)虚拟股份
乙方无需为所获授的虚拟股份支付认购费用。
三、行权条件
1、乙方需签署业绩(利润)指标承诺书。2015年至2022年之间的每一年度,乙方必须完成其所签署业绩(利润)指标承诺书上列明的经营指标,方可享受当年度利润分红。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高或调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目标。
3、对于乙方在单一年度达成超过利润目标30%以上的情况,甲方将制定专门的一次性奖励方案。
4、甲方将对乙方进行常规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两次。连续两次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分红资格。连续两年考核被认定为不合格的,解除劳动合同。
5、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缴清购股费用,方能办理相关股权转让手续。不能按期缴付的,视作违约。
四、股权激励的约束
1、甲方认可乙方具有建立在利润指标达成基础上的分红权和股份增值权;
2、甲方认可乙方具有参与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调整的表达权和建议权。
3、乙方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股权激励方案》的有关规定;
4、乙方获授的股权不得擅自转让、赠与、设置抵押、质押。乙方对股权的前述处置行为须经甲方董事会批准。
5、乙方获授的股权,在完成股权转让及工商注册变更登记前仅参与分红,但不具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6、乙方自行承担其股权收益、交易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五、股权的变更和取消
(一)股权的变更
1、调岗。当乙方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存续期内因调岗而发生职务变化,股权应遵循“股随岗变”的原则,以与新岗位相匹配。
2、离职。乙方主动离职,虚拟股份取消,实体股份由甲方独家回购,回购价格参照《股权激励方案》规定。回购时应先冲销尚未缴付完毕的购买股份费用。
3、退休。乙方退休时,虚拟股份取消,实体股份可以保留,也可以逐步或一次性退出,由乙方自行决定,退出实体股份股份由甲方独家回购,回购价格参照《股权激励方案》规定。
4、丧失劳动能力。乙方因生病或其他原因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虚拟股份取消,实体股份可以保留,也可以逐步或一次性全部退出,由乙方自行决定,退出的实体股份(银股)由甲方独家回购,回购价格参照《股权激励方案》规定。
5、死亡。乙方死亡的,虚拟股份取消,其所持实体股份不可继承,应予以一次性全部退出,由甲方独家回购,回购价格参照《股权激励方案》规定。
(二)股权的取消
乙方发生下述行为的可取消激励对象已经获授的股权:
1、触犯国家法律;
2、违反职业道德;
3、泄露公司机密;
4、违反竞业协议;
5、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6、其他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股权的转让
1、经甲方董事会批准,乙方可以转让所持股份,由甲方独家回购。
2、收购的价格,以乙方获授股权时的原始价格为基数。获授股权后,第一年内申请转让退出的,甲方以原始价格1:1回购。两年到三年之间申请转让退出的,甲方以1.5倍原始价格回购。四到五年之间申请转让退出的,甲方以1.8倍原始价格回购。五年以上申请转让退出的,甲方以2倍原始价格回购。
七、股权激励的生效和终止
(一)股权激励的生效
1、甲方对乙方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乙方在2018年1月1日至本协议签署日之前的业绩情况,采用回溯方式计算。
(二)股权激励的终止
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终止对乙方的股权激励计划:
(1)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终止的情况;
(2)经营亏损导致甲方被收购、合并、破产或解散;
(3)甲方董事会决议提前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因甲方终止股权激励计划而造成乙方的实际损失,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对乙方的补偿方案。
八、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执行。 九、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合同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十、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有关本次激励计划的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应将争议提交所在地市级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结果不满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公司章程》发生冲突,以《公司章程》内容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董事长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