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已经2014年11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2月10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实施。
一、制定颁布的必要性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严,在政务信息公开方面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作出了一系列要求。《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对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指示。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事故,尤其是江苏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充分说明,广大群众尤其是企业从业人员对于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了解与否与了解程度,直接关系到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可以说,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是落实《安全生产法》、实行依法治安的要求,是强化群众参与、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的要求,也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预防为主的要求。无论是从法律法规上还是从工作实践中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势在必行。
二、主要内容和法律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共六条。
(一)要求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
通过设置公告栏,重点约束企业公告企业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后果等,让进进出出企业的人员包括企业员工,对企业危险危害因素一目了然。通过设置告知卡,让相关岗位上具体操作人员对自己岗位安全状况了如指掌。
这一条在《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中都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二)关于第二条规定和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规定,必须在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设置明显标志。第三条规定,必须在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在综合考量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我们将风险归纳为重大危险源、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场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较大危险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不仅考虑到了企业自身安全,也考虑到了企业周边的安全。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三)关于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的要求。
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在工作岗位标明安全操作要点,是吸取了基层工作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将其上升到部门规章层面。
(四)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的公开。
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企业的执行情况、整改结果,从某种层面上体现了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反映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明确要求企业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五)关于更新公告内容、建立档案。
新制定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